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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8)

发表日期:2015-06-17 点击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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