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 高层聚焦 > 政策法规 >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2)

发表日期:2015-06-17 点击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相关阅读:

Copyright @ 2012 - 2019 www.mqwsg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共民权县直机关工委 版权所有  备案号:豫ICP备14022883号

电话:0370-8550006  地址:民权县人民路中段1号

邮箱:mqwsgw@163.com QQ: 83028366

[后台管理]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