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2)
发表日期:2015-06-17 点击 次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相关阅读:
- ·中国共产党商丘市第五届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决议(2017-01-03 11:45:00)
-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11-03 16:01:32)
-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6-07-18 09:21:21)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2016-06-01 09:11:58)
-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2015-09-23 09:09:04)
- ·习近平批准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规定(2015-04-13 14:28:04)
- ·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2014-05-30 15:58:37)
Copyright @ 2012 - 2019 www.mqwsg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共民权县直机关工委 版权所有 备案号:豫ICP备14022883号
电话:0370-8550006 地址:民权县人民路中段1号
邮箱:mqwsgw@163.com QQ: 83028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