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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14)

发表日期:2015-06-17 点击

  第七章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第三十二条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根据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党委:
  (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三)金融监管机构;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
  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
  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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