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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公路生命防护工程意见优先客运和临水等路段(4)

发表日期:2014-11-28 点击

  (十一)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充分考虑安全设施建设,切实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充分考虑安全性,制定安全专篇。设计单位应严格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设计,落实安全对策措施;对技术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指标,应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经过综合论证后确定,避免因过多使用指标下限造成安全隐患。
  (十二)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鼓励采用标准化结构、标准化施工,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更改设计方案,保证公路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各地区要进一步健全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制度,严格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吸收相应层级的公安交通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将安全设施作为验收重要内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通车运行。
  四、切实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力度
  (十三)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收费企业承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督促收费企业整治安全隐患,加强对治理计划和实施进度的监督检查。
  (十四)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保障。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给予保障,省级财政要根据地方实际进行补助,中央财政通过车辆购置税等多种渠道安排资金投入,支持县级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十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引导和鼓励汽车制造、公路建设和公路运输、保险等相关行业企业积极参与公路安全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各界捐赠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和市场化原则探索引入保险资金,拓宽公路安全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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