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9)
发表日期:2014-09-02 点击 次第二十八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政府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委(党组)、政府予以纠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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