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民权县支行职业操守
发表日期:2011-12-19 点击 次第一条 为规范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农业发展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农业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由上级行人事部门任命(推荐任命、聘用)的各种岗位、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人力市场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本行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民权农业发展银行业的各种岗位、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人力市场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本行业务的其他从业人员。
第四条 从业人员遵循本指引的情况纳入合规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估,建立可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知法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履行法律义务,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和专利。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活动信息,拒绝作假。
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规范操作,认真执行上级行指令。执行中如发现可能发生违章违纪行为,或可能导致风险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或越级报告。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取得任职岗位应具备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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